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村治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乡村警务工作,完善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整合配优乡村平安建设力量,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强化乡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