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