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