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