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处负责议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汇总并形成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