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大江沿岸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制定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具体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