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保护与发展并重路径,促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利用资源优势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公用品牌,将各类生态产品纳入品牌范围,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生态产品的附加值和公信度。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