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景区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