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景区经营管理者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保护景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民族特色建筑、动植物、石峰、石柱、石笋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落实保护措施;

(三)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

(四)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五)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