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置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牌;

(二)根据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览路线,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三)制定并公布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尚未开发的溶洞、石芽等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标志,未经批准,禁止进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