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野生动物、植被、地貌、水体等原有风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做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