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采矿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采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要求,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可以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其中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规划规模、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转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和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监管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矿山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