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零地价、负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