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办理补偿登记后,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权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