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老年教育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学费结算、清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