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老年教育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学费结算、清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