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