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需要建立的气象台站以及气象探测、通信、预报、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为农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城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的大气特种监测、预测、信息发布以及应用气候项目;

(三)城市、农牧区气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试验研究和气象灾害的防御体系建设项目;

(五)遥感遥测系统建设、运行及其在气象灾害、生态环境监测中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六)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