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并应当与直接提供适时气象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使用协议。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自治区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