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