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