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