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试验区发挥对口援疆优势,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援疆省市企业参与试验区开发建设,通过共建开发平台公司、联合成立发展基金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