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塔城市以及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市、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托里县、裕民县部分区域(城市、工业园区所在乡镇和农牧业、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部分团场。

试验区依托塔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部分团场,以巴克图口岸、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主要载体,建立先行发展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