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不予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停业、停产或者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演练等活动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

(七)摊派财物,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