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其预留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