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兼职、离岗在职等方式,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