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