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共享申请转交数据提供部门处理,符合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供数据;数据提供部门认为不符合有条件共享的,应当向大数据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存在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数据使用者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申请时注明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擅自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