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