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准入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