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道路通行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八)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九)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十)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