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