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