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