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省内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