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