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法定设立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