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