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吸毒人员查处管控和公安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管理、涉毒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等工作,指导、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和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宣传、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其他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