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公布举报电话、未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或者未建立巡查制度、未开展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