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负责执行社区康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