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职业或者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