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职业或者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