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对吸毒人员进行确认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