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九条有效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定期开展巡查、监测,做好禁种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制止、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