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利用云竹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