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态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