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四十条已修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