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