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