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