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制造设备和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占道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抛撒纸钱或者压桥头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驾乘机动车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